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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哈根达斯"的名,卖自家"首农"的货——法院:不是良心提示,是不打自招
发布时间:2026-09-29 阅读次数:86

最近中秋,礼品圈又开始热了。我身边好几个老板都在收礼券、发礼券。

有张"哈根达斯"的券,看着挺体面,扫码一兑才发现——想换盒哈根达斯月饼,得自己贴钱,对方还当场"好心"劝你:"兑换哈根达斯会亏本,不推荐,不如换我们自营的首农、中粮。"

你品品这句"不推荐"。是替你省钱,还是替卖家把自家货搭出去?

上海知产法院刚把这事判了:这不是良心提示,是借你的名气卖自己的货,构成不正当竞争,赔钱不说,还得登报消除影响。

一、先看案子:一张礼券,6个选项只有1个是真"哈根达斯"

原告是哈根达斯在中国的经营方通用磨坊。被告坤圆公司、典诚公司,干的活挺"精明"——把哈根达斯冰淇淋月饼的宣传册页,做成一本礼券册,通过网站宣传、微信兑换的方式卖。

可你打开一看:8款礼券,每册6种兑换选项,里面只有1种是哈根达斯月饼,另外5种全是"首农""中粮"这些它们自营的品牌。产品介绍页,还直接照搬了哈根达斯同款宣传册的页面。

更绝的是兑换话术——明摆着告诉你:兑哈根达斯会亏本,不推荐,推荐自营产品,还给你打75折。

通用磨坊一纸诉状:停止不正当竞争、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诉请赔偿50万元及合理费用3.5万元。

一审认定两被告不正当竞争,判赔80000元并登报消除影响。两家都不服,都上诉。上海知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把痛点掰开:挂你名、卖我货,怎么就"不正当竞争"了?

有人要问:它又没卖假哈根达斯,就是"搭着卖"自己家东西,怎么还犯法了?

这里头有三层,一层比一层扎心。

第一层,这不是"仿冒宣传册",是"整体攀附"。法院不看你是不是单纯抄了那本册子,而是看你一连串操作——礼券名字用"哈根达斯"同款规格、介绍页抄同款、兑换选项里掺自营、话术再拐着弯引导你放弃品牌——这一整套,目的就一个:借哈根达斯的知名度,给自己的货开路。让人误以为这礼券跟哈根达斯有授权合作,这恰恰踩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其他混淆行为"。

第二层,那句"不推荐、兑了会亏本",不是免责声明,是不打自招。你越说"别换哈根达斯、换我自营的",越说明你清楚自己是在蹭人家的名气、搭自己的货。法院直接点破:所谓"良心提示",不但救不了你,反而成了坐实你主观恶意、故意攀附的证据。

第三层,为什么告的是"混淆行为",不是"仿装潢"?因为那几页宣传册的显著性,是靠"哈根达斯"四个字撑起来的,不是靠图案设计。二审纠正了原审把它当"未注册商标"的口径,但定性依旧——借名引流、搭售自营,一样跑不掉。

三、法律结论:一句话给你,不绕弯

挂别人的名牌、引流自己的货,哪怕你从没卖过一件假货、还"好心"提示别换,也算不正当竞争。名义上的"品牌券",骨子里是"搭售引流",法不会放过你。

对受害的品牌方,这案子是好消息:取证要抓"整体行为",命名、页面、报价、兑换话术一条龙固定下来,就能坐实"其他混淆行为"。

对想走歪路的渠道商,这是坏消息:挂着羊头卖狗肉,消费者不买账,法院更不买账。

四、实操建议:品牌方、渠道商、咱本地商家,各记一句

★ 对品牌方:抓"隐性攀附"要取全套证据

别只看对方抄没抄你海报,要把礼券命名、页面雷同、报价折扣、兑换话术、推荐倾向,全流程固定成证据链。越是"名义品牌、实际搭售自营"的路数,越要完整取证,才能打赢。

★ 对渠道商、电商、礼品商:"借名引流、搭售自营"的花活,趁早别碰

即便你最后没卖假货,只要命名、页面、兑换路径都蹭了品牌大牌,再配上"不推荐换品牌、来买我自营"的话术,这笔账早晚有人跟你算。诚信卖自己品牌,比什么都强。

★ 对四川本地餐饮、食品、零售商家:过节发券,记住两条红线

一是别用知名品牌的名字给自己的商品"背书"引流;二是就算你自己没违规,收商家给的名牌礼券也要留个心眼,看清兑换规则,别替人背了"搭售"的骂名。

我一直觉得,做生意蹭点名气不是原罪,但蹭到"借你的名、卖我的货、还要你念我好"这个份上,性质就变了。法律给的边界很清楚:名气是人家拼出来的,不是拿来给自己搭货的。守住了这一条,月饼照卖,生意也踏实。

—— 来源标注 ——

① 上海知产法院/上海法治报(作者陈友敏、陆凤玉、钱琼)《"挂"哈根达斯之名卖月饼,被诉赔偿50余万元!法院判了》(2026-09-28 发布,http://www.shzcfy.gov.cn/detail.jhtml?id=1001544048);上海知产法院官网同案转载。

② 裁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文为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栏普法文章,基于已生效二审裁判及权威法院公开报道撰写。文中金额口径以裁判文书及报道为准(通用磨坊诉请赔偿50万元及合理费用3.5万元,一审酌定赔偿8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二审维持原判)。个案事实不同,本文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涉诉请结合个案咨询专业知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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